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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政府为重大行政决策立“规矩”

来源: 长城网 作者:王永宏 邢梅智 2017-07-18 1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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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长城网衡水7月17日讯(王永宏 邢梅智)日前,经衡水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衡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据悉,该《暂行办法》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反复研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考外地经验做法,结合衡水市实际,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草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王景武市长对《暂行办法》(草案)做了重要批示。该办法要求,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需经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行政活动。

  重大决策包括: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暂行办法》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总体评估、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控性等方面的书面《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政府批准后三个月内完成。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机关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决策实施后六个月内完成。

  据了解,评估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类。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定,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低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

  《暂行办法》还要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情况列入当年年度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评估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关键词:衡水,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