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提意见者安全感 摄像头对准意见箱不妥
导语:有网友爆料,陕西汉阴县国土局在大门口的“县委第七督导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征求箱”一侧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摄像范围正对准意见箱。所有人向该箱子投放意见材料时,均暴露在监控之下。汉阴县国土局回应称,“摄像头的安装是早于意见箱的”,“在设置征求意见箱时,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未考虑到摄像头这一因素”,已将意见箱调整至无摄像头区域,并就工作失误向广大群众作出道歉。 “意见箱安在摄像头下”不只是偶然失误 不是真正尊重民意 汉阴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的回复也许是真实的,但这仍然不能消解公众的质疑与疑虑。既然知道那个地方已经安装了摄像头,为什么还在那个地方安装意见箱?意见箱不能安装于摄像头之下,这是起码的常识,堂堂公权力部门及其人员连这点常识都不懂吗?是真不懂还是故意的?如果不是媒体干预曝光,汉阴县国土局能将意见箱移到无摄像头区域并向广大群众道歉吗?因而,此事到此还不能算完,有关部门应当彻查事件的真相,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安装意见箱或举报箱、投诉箱,目的是发动百姓对公权力部门及其人员进行监督,促进整肃纲纪。然而,在一些地方,由于信息泄露、暴露了真实身份等,进行举报、投诉、监督的群众遭到了打击报复,致使群众顾虑重重,不敢举报、投诉、监督。这就需要采取各种手段保护举报、投诉、监督的群众,而不能把意见箱或举报箱、投诉箱安装在公权力部门设置的摄像头下,正是保护举报、投诉、监督群众的题中应有之义。汉阴县国土局将意见箱安在摄像头下群众还敢畅所欲言吗?从这个角度看,质疑在摄像头下安意见箱,绝非小题大做,汉阴县国土局应当深刻反思,从中汲取教训,关键是要真正从心里铲除害怕群众讲话的“心魔”。 是监督错位 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全国各地各单位都在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积极贯彻落实《方案》精神。其中,设立专门意见箱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亦是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加强监督的需要。从一些单位的实践来看,这一举措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但是,你把意见箱设置在摄像头下,由群众监督变成了监督群众。说句不好听的话,这是监督错位。 摄像头对准意见箱不宜道歉了事 类似这样的现象,事实上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虽然相比此前山西发生的“监控巡视组举报箱”,对于此次“摄像头对准意见箱”事件,陕西汉阴县国土局事后一直并不承认是“故意为之”,如强调“摄像头的安装早于意见箱”,“在设置征求意见箱时,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未考虑到摄像头这一因素”,但这些解释辩白的证明力、说服力,显然仍十分有限,难以令人完全信服。比如,“摄像头的安装早于意见箱”并不能排除“故意将意见箱设置安装在摄像头之下”的嫌疑,至于所谓“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说辞,同样显得相当牵强——对于“群众投递举报”来说,难道免于“被监控”的“安全保密”不恰恰正是最首要的“方便”所在?相关部门岂能轻言“未考虑到”? 更重要的是,无论“摄像头对准意见箱”是否系“故意为之”,这种做法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举报被监控”的事实,不仅妨碍干扰了相关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客观上导致“多数群众因害怕被摄像头拍到遭打击报复,不敢向县委督导组信箱反映问题”的消极后果。而对于这样的消极后果,依据党纪党规,恐怕不宜仅以轻描淡写的“工作失误”视之,并简单“道歉”了事,还需进一步根据“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精神要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党纪《处分条例》57条和71条均明确规定,“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意见箱怎么设置,绝非小事 实际上,早有部门和官员在这问题上栽过跟斗,教训惨痛。也是在2年前,山西某县公安局按照县委书记的“旨意”,将县委和信访局附近的两个摄像头对准省委巡视组设立的两个举报箱,并安排人员巡逻值守。结果,这名县委书记受到严肃处理。那时候,汉阴县有关部门早该引以为戒,而不该等到现在才慌忙“扑火”。 意见箱是听取民众意见建议的重要途径。从汉阴县国土局意见箱设立至今,这个汲取民意机制等于“空转”了2年。就此而论,有关部门可别以为这只是意见箱放置的位置不对,其实质是对待民众意见的态度出了偏差,这才是当地应着力整改的问题。 只有在把意见征集当作走过场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才可能犯这种明显错误。 (据钱江晚报、北京晨报、荆楚网等综合) |
关键词:意见箱,摄像头,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