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形势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9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法做好衡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残保金征收等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的审核认定
1、因征收政策变化,从今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代征改为地税征收,残联负责审核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2、凡属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部审核认定,由桃城区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学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由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部审核认定。
3、凡属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独资、合资、股份、私营、军工、学校、医疗卫生等用人单位到当地残联进行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二、年审时间
2016年7月1日——7月31日。
三、审核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2015年度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
3、2015年度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需提供能够证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需组织残疾职工到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部进行审核认定。若残疾职工人数较多,到现场评定审核有困难的,可向服务部提出申请,由服务部工作人员到单位进行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属各县(市、区)的,请到各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认定。
如在7月31日前未到所属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企业,地税部门将按照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征收途径及标准
1、每年7-9月份为地税部门集中征期。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由地税部门征收的用人单位,在征期内,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到衡水市残联网站自行下载,网址http://www.hsscl.org.cn)、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报表等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申报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
2、需要到地税局征收大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请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下载地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式样的公告》中的附件。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4、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不能准确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及相关信息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1日
衡水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部
办公地址:复明眼科医院七楼
联系电话:2129727
桃城区地税局电话:2259569
开发区地税局电话:29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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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衡水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公告 |
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