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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教育局通知:任何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招生

来源: 衡水日报 作者:杜俊颖 2016-07-09 09: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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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日,针对衡水市一些市民对今年普通高中招生中的各种意见,衡水市教育局向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普通高中学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和加强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任何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招生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5月12日,市教育局专门召开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调度会,并转发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几项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并要求各地、各普通高中认真学习贯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精神,加大力度,强化措施,使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规范。但同时指出,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重视和解决的突出问题。

  《通知》要求各普通高中严格执行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得超计划招生(包括无籍生),不得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空注学籍,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对以联合办学、捐资助学等各种名目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公参民办学校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对于公参民办学校,将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规范。

  《通知》明确指出,我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要求,对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非闲置性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进行清理规范。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收费、“校中校”等违规行为,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

  《通知》明确要求,我市所有普通高中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其中,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录取。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原则上应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或统筹录取,其它民办高中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录取,并履行录取手续。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录取。

  超计划招生或将被核减下年度数量

  《通知》要求各地各普通高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不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屡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凡公办高中参与民办高中招生或民办高中以公办高中名义招生的,要对涉事公办高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超计划招生、无计划招生、空挂学籍的学校校长,依规依纪给予违纪处理,或给予学校办学许可年检不合格处理,并核减下一年度相应数量的招生计划;对盲目扩大和虚报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凡在本年度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其明年招生计划一律参照今年的实际招生人数确定;在对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凡涉及省、市级示范性高中的,要视情节给予其黄牌警告直至按程序撤销省、市级示范性高中称号;涉及民办高中的,将认定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整改,严重违规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停止招生。

  此外,《通知》中还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使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每一位学生家长和每一位考生都能充分了解政策规定,遵守政策规定。

关键词:衡水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

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