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人社局:失业了,可按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
近日,一则内容为“如果你丢了工作,这930元钱你一定要去领”的信息在网络、微信中被大量转发。对此,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按照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地区档次划分,衡水市各县市的计发基数不同,不同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比例也不同,市民不要被误导。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想要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档案、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以及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省人社厅制定的标准,每个人的缴费年限不同,领取比例、领取期限也不同。衡水市市区属于第二档次,计发基数为1420元;冀州市、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属于第三档次,计发基数为131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属于第四档次,计发基数为1210元。如市民甲在市区入了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失业后,按照54%的比例,甲每月可领取770元失业保险金,连续领取3个月;市民乙在武邑县入了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不满11年,失业后,按照63%的比例,乙每月可领取760元失业保险金,连续领取18个月。具体金额,市民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者崔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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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