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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出台史上最严格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整治六制度

来源:衡水日报 作者:大气办 2016-01-15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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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加强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改善空气及环境质量,近日,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整治六项制度(试行)》。
  一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及各位成员、各工作部门负责人除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外,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担当起维护环境安全的政治责任,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
  二是月排名制度。依据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对各县(市、区)进行评价和排名,在《衡水日报》和衡水电视台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和排位情况,落实奖惩。
工业新区依据市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桃城区依据市环保局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电机厂空气自动监测站加权平均数据,其余县(市)依据本地区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
  三是空气质量补偿制度。连续3个月及以上或全年排名后二位的,扣缴生态补偿金30万元,两种情况同时出现的,累计扣罚。当月排名全省后十位的,每次扣缴生态补偿金10万元。全年排名全省后十位的扣缴生态补偿金50万元。桃城区、工业新区年度或当月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大于或等于省公布倒数第十位的视为进入全省后十。对年度空气质量排名前二位且综合指数同比上年下降的,给予奖励。衡水市财政局依据衡水市环保局核算数据直接扣罚,设专门账户保管。扣罚资金除用于专项奖励外,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大气环境执法检查、监测能力建设。
  四是“黑名单”制度。环保、公安、住建、城管、工信、金融等部门分别建立环境问题单位、企业“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企业,依法依规顶格处罚,收回单位、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实行“黑名单”与金融诚信体系双控制度,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予放贷,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企业及负责人取消各类评优、评先及各种政策性奖补,禁止参与政府性招标等业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督导。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企业每月在电视台、电台、新闻媒体予以报告。
  五是问责制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追究问责:一是存在问题被上级领导批示的;二是被环保部门督察发现问题并被通报批评的;三是由于举报问题未解决,被举报至环保部门,并被查实的;四是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五是被环保部、环保厅区域限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等处罚。相关人员受到问责,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是考核制度。将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每年由衡水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和担负环保工作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启动问责;失职渎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年度内PM2.5、PM10等大气指标浓度3项及以上同比不降反升的;二是年度内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2次及以上进入过全省后十位的;三是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全市后二位的;四是对监测数据篡改、伪造,弄虚作假的;五是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或区域性挂牌督办、限批的;六是被国家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七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八是辖区或市直部门环境问题给全市造成严重影响的;九是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责任书重点工作的;十是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违规或完不成支付任务的。

关键词:衡水,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整治,六项制度

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