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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初期过渡水价确定 涉及衡水

来源:衡水晚报 作者:贾冽 2015-12-09 10: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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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受水区市县政府加快水源切换,引导各地尽早用足用好长江水,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工程运行初期实行过渡水价。
  按照逐年递增的原则,2015年—2018年市县最低引江水量计划分别为规划分配水量的10%、20%、30%、40%。引用江水未达到最低计划水量的,按最低计划水量计收水费,超过最低计划水量的按实际水量计征水费。国家干线工程基本水费,已用江水部分包含在水价中,未用江水部分由相关市、县政府研究解决办法并督促落实。
  南水北调水厂以上配套工程实行超额累减水价。2015年免收市、县引用江水的水费,产生的费用计入水厂以上输水工程建设成本(不包括未引用江水部分国家干线工程基本水费)。2016年最低用水计划内水量,水价按2.00元/m3执行;超过规划分配20%至40%的水量,水价按1.76元/m3执行;超规划分配40%的水量,水价按1.50元/m3执行。2017年最低用水计划内水量,水价按2.15元/m3执行;超过规划分配30%至50%的水量,水价按1.76元/m3执行;超过规划分配50%的水量,水价按1.50元/m3执行。2018年最低用水计划内水量,水价按2.30元/m3执行;超过规划分配40%至60%的水量,水价按1.76元/m3执行;超过规划分配60%的水量,水价按1.50元/m3执行。
  为便于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终端水价,2016-2018年水厂水价统一按2.15元/m3核定,2019年起按2.76元/m3核定。2015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物价部门将终端用户水价方案报省物价局。

关键词:南水北调,过渡水价,衡水

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