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城网衡水频道欢迎您
县区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衡水频道>>今日聚焦

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将被罚,冤不冤?

来源: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5-10-30 09:45:48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导语:近日,为加强针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专项整治,国家旅游局做出了特别提示,希望游客防范欺诈陷阱,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游客若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游客该担责任

  参与游客不全无辜

  或许有人会反驳,何谓“不合理低价游”,标准是什么,人们又不好判断。但这种说法在以前或许还有些道理,现今却并不合适。因为就在今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已经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等五种“不合理低价游”行为,也明晰了欺骗、强制购物的八种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游客应该有明确的判断依据,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就应该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

  其实,让“不合理低价游”的参与游客承担法律责任,正是建立在其标准厘定的基础之上而出台的,有着明确的指导原则。那么,明知道不合理却还要签订虚假合同,为之承担责任还冤枉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事实上,对当今旅游市场上“不合理低价游”的整治,落实监管责任当然重要,但最根本的手段乃是培育理性成熟的游客。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正是因为在旅游市场总会存在不理性、不成熟的消费者,才会让旅行社看到商机。这不是在否认相关部门应该落实监管责任,而是提醒游客要培育理性成熟的旅游消费观,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因为一个健康的旅游市场,固然需要相关部门落实责任,但同样离不开游客的成熟理性。(张松超)

  处罚“不合理低价游游客”并无不妥

  其实,此次规定所谓的“‘不合理低价游’参与游客也须承担法律责任”,专指的是不但参与不合理低价游,而且还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实质上是旅游服务阴阳合同)以逃避国家监管的游客。

  这种虚假合同,实质上不但让具体游客的个体利益无保,增加国家旅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难度,更重要的是这种虚假合同行为是对国家健康旅游市场的实质破坏,也与我国《旅游法》《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须诚实、真实等原则规定不符。就维护国内整个旅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而言,就此对一些明知是不合理低价游、但却还要参与,而且还帮助旅行社签署或达成口头等实质“阴阳合同”欺骗监管部门等的游客,给予一定的处罚或处罚方法研究与出台,是旅游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并无不妥。(余明辉)

  游客为何挨板子

  莫放大游客责任

  首先,旅游合同是格式条款,防止掉入监管的“低价陷阱”,则可以通过种种营销优惠来填充数字,对策总比政策多。第二,也是最关键的,旅游消费与地方利益攸关,旅游行业中的种种乱象也缘于地方执法的顾忌和难作为。如果不从根本上抑制和终结旅游购物提成,一味地在合同价格上做文章,可能会出现购物宰客依旧,旅游成本却上升的窘境。

  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有违合同诚信,尽管处理于法有据,但终究不是治理“低价游”的正解,于消除“低价游”没有什么裨益。相反,过于放大游客责任,难免会遭遇本末倒置的解读,变成治理的懒政。

  治理旅游乱象,归根结底还是如何建立与劳动服务价值相配套的旅游服务体系,以及由此与旅游购物分离的市场运营机制与规则。一方面,终结旅游服务组织垄断的格局,培育健全多层次、灵活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鼓励竞争,让游客有更充分的选择机会和择优的体验,良币逐劣;另一方面,要健全旅游市场法律,提高违法成本,赋予旅游市场服务主体维护竞争的诉权,赋予游客充分可行的维权便利,培育行业自净功能,才是可行之策。(房清江)

  须从买卖双方入手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低价游的经营者往往施加小恩小惠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一份合乎规定的虚假合同,以应付旅游部门执法检查。合同法明确指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少数游客与旅行社沆瀣一气,配合其签订虚假合同,已经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再者,旅游合同是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依法对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不仅不利于自身索赔维权,也给旅游部门的执法监管制造了障碍。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必须从买卖双方入手,彻底斩断利益链条。(张枫逸)

  整治旅游乱象不能把包袱甩给市场

  在市场语境下,“不合理低价”其实并不易判定,竞争激烈且差异化显著的旅游服务很难有统一的价格标准,这也是低价游整治成效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以法规的形式“警示”消费者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在法律形式上或许能找到依据,但本质上却是以“后果自负”为手段,迫使消费者在混乱的市场中自行分辨真假,让消费者承担起了监管者的责任。

  当前旅游市场的火爆,是人民物质生活不断丰富的结果,可以预见的是,旅游市场的发展还将继续呈现出旺盛之势。但不可否认的是,旅游业在我国依然是一个新兴行业,整体上显得十分混乱与庞杂,诸如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业问题十分普遍和严重,远远谈不上成熟与完善。

  处在初级阶段的国内旅游业长期“鱼龙混杂”,这一局面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可避免。从媒体报道的旅游行业情况来看,存在大量不执行国家相关法规的企业,这些企业既不专业也不诚信,有些采取不正当手段,让某些旅游线路陷入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扰乱整个旅游市场的秩序。对这样的现状,很难指望市场自身去实现净化,更不能通过给消费者施压来甩包袱。

  让市场健康发展,促成利于提高整体水平的良性竞争,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要达到这一步,必须经过一个艰难的过程,下决心打一场硬仗,彻底肃清市场中的沉疴顽疾,让旅游业真正走上一条正常有序的发展道路,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旅游产品。(李杏)

  (据北京晨报、扬子晚报、长江日报等)

关键词:游客,低价游,专项整治

责任编辑: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