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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司法局:劳动者受工伤可获双重赔偿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5-08-13 23: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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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衡水8月13日讯(郭孟福 扈炜)8月13日从衡水市司法局了解到,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能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侵权人是否还需进行民事赔偿?衡水市司法举例进行了说明。案例:刘某系某机械制造公司员工,刘某骑摩托车在上班路上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刘某受伤,被送到医院。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轿车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发生事故后,该单位也向当地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刘某住院治疗费用均由其单位垫付,后社保部门认定刘某事故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在交通事故中轿车司机王某负全部责任,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而王某认为,刘某系工伤,其损失已得到单位赔偿,现重复要求赔偿缺乏依据,应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从相关法律依据了解到: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衡水市司法局提供的案例分析看到:社会发展至今,生产几乎全部机械化,劳动者工作几乎全部是与机器打交道,因工受伤风险增加;工作场所与居住地距离远、交通工具种类繁多,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频发,多数企业已自觉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现实中确实存在既是工伤又是第三人伤害的案例。本案中,刘某交通事故既是工伤、又是王某原因的人身侵害,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关键词:衡水,劳动者,工伤,双重赔偿

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