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出台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定
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精神,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市纪委监察局近日制定出台了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八要八不准”行为规定。 该规定贯彻了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总要求,紧密结合我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从政治坚定、秉公执纪、坚持原则、严守规矩、牢记宗旨、谦虚谨慎、清廉自律、敢于担当等八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该规定还对照“三严三实”的精神内涵,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办案纪律、廉洁纪律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严格提出了“八个不准”。该规定作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言行的一把“标准尺”,明确了纪检监察干部应该怎么做,什么不能做。下一步,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将对照规定进一步查摆问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
关键词:衡水,纪检监察,行为规定 |
责任编辑: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