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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规定:发展防治污染项目可获资金支持

来源: 衡水晚报 作者: 杜俊颖 2015-04-24 09: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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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从衡水市环保局获悉,根据省近日下发的《河北省环境污染治理资金项目(含乳粉业发展环保资金)实施方案》,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衡水市明确了今年环境污染治理资金投放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和不予支持的项目。

  重点支持的项目

  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根据省政府要求,对生产乳粉用标准化奶牛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予以重点支持。

  不予支持的项目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

  新改扩建企业污染治理“三同时”项目、环境卫生、绿化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它项目。

  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项目、单纯扩大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或者以生产线改造为主的项目。

  承担单位近三年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恶意偷排行为,或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项目。

  未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重点企业有关项目。

  已获得省级或以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环保财政联手落实

  市环保局将联合市财政局,结合环境污染治理实际需求和项目轻重缓急,组织落实具体项目,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负责,确保资金效益和安全。

  资金使用地环保、财政部门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等资金管理制度;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限、内容和标准实施;及时上报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按照有关绩效评价管理的规定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骗占挪用擅改建设标准等

  将被核减停拨或收回资金

  我市明确要求,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专项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日常办公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发放等方面。对于存在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的,将核减、停拨或收回资金。

关键词:衡水,防治污染,资金支持

责任编辑: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