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环保局保证农村生活污水指标限值的可达性
近日,从衡水市环保局获悉,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化环境监管,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农村面貌改造提升,我省制定并实施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这一标准为首次制定发布,具有强制性,要求农村地区采取必要的治理技术和设施,使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在分析了适用我省农村地区污水处理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结合农村地区经济状况、基础设施完备情况等,将控制项目标准值分为三级。一级标准又分为A、B两项。将农村分为发达、较发达和欠发达三种类型。针对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来源、水质特征等,确定主要控制指标为pH值、色度、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总氮(以N计)、氨氮(NH3-N)、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共11项,并确定了控制限值。对于污水处理后回用的,其水质应满足相关用水标准规定。
市环保局配合《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实施,按照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用技术指南》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了适宜的污水处理技术组合模式,包括:厌氧池+庭院式人地工湿地、一体化A/O+小型人工湿地、三格化粪池+好氧膜生物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稳定塘、预处理+A2/O+快速土地渗滤等,以保证指标限值的可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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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