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必须达到排放限值
资料图:引进污水净化处理装置。(图片与本文无关) 长城网4月8日讯(记者 吕晓红)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化环境监管,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近日,河北省制定并实施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 该标准为河北省首次制定发布,标准具有强制性,发布实施后,要求农村地区采取必要的治理技术和设施,使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该标准在分析了适用河北省农村地区污水处理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结合河北省农村地区经济状况、基础设施完备情况等,将控制项目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又分为A标准和B标准。将农村类型分为发达、较发达和欠发达3种类型。该标准针对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来源、水质特征等,确定主要控制指标为pH值、色度、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总氮(以N计)、氨氮(NH3-N)、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共11项,并确定了控制限值。对于污水处理后回用的,其水质应满足相关用水标准的规定。 为配合标准的顺利实施,省环保厅同时制订了《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用技术指南》和《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了适宜的污水处理技术组合模式,包括厌氧池+庭院式人地工湿地、一体化A/O+小型人工湿地、三格化粪池+好氧膜生物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稳定塘、预处理+A2/O+快速土地渗滤等,保证了指标限值的可达性。 |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
责任编辑: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