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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环保局提醒:违法排污将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来源: 衡水晚报 作者: 张洪宁 2014-12-27 19: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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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从衡水市环保局获悉,号称“史上最严”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强了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

  为更好地学习宣传新《环保法》,全市环保系统开展了定期培训、上街宣传、举办讲座、深入企业现场宣传等活动。距离新《环保法》施行仅有几天时间了,衡水市环保局告诫全市广大生产经营者,新法加大了对违法排污的惩治力度,将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
  清洁能源
  新《环保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违法排污
  将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新《环保法》加大了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其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或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只要存在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未进行环评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
  新《环保法》对颇受诟病的环评,也挥出了重拳。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如果环评、检测、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未依法提交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被责令恢复原状。
  公民应分类放置
  生活废弃物
  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新《环保法》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记者张洪宁) 

关键词:衡水,环保局,违法排污,按日计罚

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