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
聚焦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配套文件之一 教育部发布《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 统考变选考成绩进高考 考试科目全覆盖考生可两次选考成绩以等级呈现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在公众的期盼中,作为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终于有了“国家标准”。教育部今天发布《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为一直处在实践探索阶段的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画出了一条标准笔直的“跑道”,这是贯彻落实今年9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四个配套文件之一。 该文件的出台并非“平地起高楼”。学业水平考试自2005年伴随着高中课程改革在全国推开,目前已在30个省份施行,其中20个省份实施超过5年,但在考试组织方式、内容、成绩使用方式等方面还有待改进。“国家标准”在梳理地方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将逐步提高考试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信力。 学生可自选计入高招录取的科目 “国家出标准,省级抓实施”是本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的主线。考试科目的确定实现了“全科覆盖”,具体组织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来落实。 为了保证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学习要求,《意见》规定,《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通用技术、信息技术考试,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统一要求,确定具体组织方式。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司长郑富芝说:“赋予学生考试的选择权,是此次考试制度建设的重要突破。”此次改革的亮点之一,就是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成绩的考试科目成学生“自选动作”。《意见》提出,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由学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学生可以文理兼修、文理兼选。 在考试内容方面,《意见》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规定及要求确定考试内容。要对相关科目的实验操作、外语听力和口语的考试提出要求。命题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能力的考查。 在考试对象方面,《意见》规定,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选考科目选择失误还能改 3个科目的成绩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这3个科目怎么选?选择失误了怎么办?这是学生和家长最关心的两个问题。 据了解,3个科目的学习和选考,按照“先必修后选修,先选学后选考”的原则进行。《意见》规定,学生可在完成必修内容的学习、对自己的兴趣和优势有一定了解后确定选考科目,避免学生进入高一就选择困难太大。同时,教育部要求高校提前公布对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做到“科目要求早知道”,以方便学生选择。 不仅如此,此次改革还为考生提供了两次选考机会。《意见》规定,各省(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学生参加同一科目两次考试以及更换已选考的科目提供机会。这样做的目的是减轻学生的焦虑和心理负担,满足学生更换选考科目的要求。由于涉及到各地考务承受能力等问题,一科两考和调换选考科目,文件只提了方向性要求,现阶段不作统一刚性规定,便于各地分步实施。 在考试时间安排方面,《意见》规定,学校要均衡安排每学年的授课科目,统筹确定每个年级的学生参加考试的科目数量,原则上高一年级2个科目左右,高二年级6个科目左右,高三年级6个科目左右。引导学校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各省(区、市)每年组织安排的考试要覆盖所有科目,满足不同学生选考的需要,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时。 取消百分制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 为了做到既防止学生严重偏科、又为将来的高校招生录取使用提供区分度,《意见》对考试成绩的呈现与使用进行了通盘设计。 《意见》规定,考试成绩以“等级”或“合格、不合格”呈现。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其他科目一般以“合格、不合格”呈现。 以等级呈现成绩的一般分为5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原则上各省(区、市)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E等级共25%,E等级为不合格。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基本教学质量要求和命题情况等确定。 计入高校录取的3个科目分5个等级且有比例规定,主要是从高校招生录取使用角度进行考虑,解决区分度的问题。其他科目合格即可。这样既有利于防止学生严重偏科,又有利于控制学生负担。 同时,在成绩使用方面,《意见》也划出“禁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 新闻链接】 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回顾 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课程标准和考试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000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高中会考改革具有统筹决策权。不再进行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校毕业考试制度。要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探索建立对学生多方面能力发展的评价体系。 1990年《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它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是与高校招生选拔考试具有不同性质的考试。从1990年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地在全国逐步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 198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的几点意见》: 毕业考试要和升学考试分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基本教材命题,试行初、高中毕业会考。(记者刘博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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