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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3.8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来源: 衡水晚报 作者: 张玲玲 2014-10-31 1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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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惠及全市3.8万人      为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一次

 
     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10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的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均有不同程度提高,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在我市,可惠及3.8万人。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20%。农村“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为5820元、498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由15060元提至178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由7970元提至11160元。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三个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分别为695元、650元、64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提高40元,分别为380元、36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提高70元,由原来的210元提至28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5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由10元提高到15元。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由490元提至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由430元提至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由350元提至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记者张玲玲) 


 

关键词:衡水市,3.8万,优抚对象,抚恤,再提高

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