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十次会议:河北废止5部地方性法规
9月26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废止下列5部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 该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 该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 该条例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 该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 该条例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记者张清华) |
关键词:人大十次会议,废止,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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