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等五部法律被打包修改
为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保险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的5部法律包括保险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草案删去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精算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可的规定。 证券法草案删去了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和报告的有关规定,并对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作了修改。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草案删去有关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草案删去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针对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草案增加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 气象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考虑到目前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已经具备实施该项审批的能力和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进行查处,草案将该项审批的实施主体修改为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会议听取了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认为,草案经过3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审稿在技术层面有更多推进,要求预算编制更细化、公开的内容更全面、对国库管理更严格、预算审批环节更规范、违法预算的追责条款更严谨。 |
关键词:保险法,法律,修改 |
责任编辑:赵晓慧